ISO 14064-1
組織溫室氣體盤查完整指南
從盤查到減排目標一步到位
碳盤查是企業減碳行動的第一步,也是 CBAM 申報、CDP 問卷、SBTi 目標設定、金管會強制揭露的數據基礎。本頁完整說明 ISO 14064-1 標準的六大排放類別架構、與 GHG Protocol 的差異與對應關係、盤查後如何設定減排目標,以及台灣上市櫃公司強制揭露的完整時程。
ISO 14064-1:2018 是由國際標準化組織(ISO)制定的組織層級溫室氣體盤查與報告標準,規範企業如何量化、監測、報告及查核溫室氣體排放量。它是目前全球最權威的企業碳盤查方法論之一,也是台灣金管會「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」中的合規標準之一。
ISO 14064-2:專案層級——量化與監測溫室氣體減量
ISO 14064-3:查證與確認——第三方稽核規範
本頁聚焦 ISO 14064-1,即企業整體組織的碳盤查標準。
Carbon Dioxide
Methane
Nitrous Oxide
Hydrofluorocarbons
Perfluorocarbons
Sulphur Hexafluoride
Nitrogen Trifluoride
(當量)
※ GWP 值採用 IPCC AR6(第六次評估報告)數值。台灣環境部採用的 GWP 值以環境部公告版本為準,企業盤查時應確認使用最新版本排放係數與 GWP 值。
ISO 14064-1:2018 將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分為六大類別(Category 1–6),這是 ISO 標準自己的分類架構,與 GHG Protocol 的「Scope 1/2/3 三大範疇」是不同的分類體系,但兩者之間有明確的對應關係。
🚛 移動燃燒(自有車隊、廠內設備)
⚗️ 製程排放(化學反應、精煉)
❄️ 逸散排放(冷媒洩漏、氣體逸散)
🌳 生物碳匯(企業自有森林、土地)
對應 GHG Protocol:Scope 1
🌡️ 外購蒸汽或熱能
❄️ 外購冷能
台灣製造業類別二通常佔總排放 60–80%
對應 GHG Protocol:Scope 2
✈️ 員工商務旅行(非自有交通工具)
🏠 員工通勤(非組織直接控制)
🛒 顧客往返購物的交通
對應 GHG Protocol:Scope 3(部分類別)
🔧 外購零件、半成品、配件
💼 外購服務(保全、清潔、IT 外包)
📦 外購包裝材料生產排放
對應 GHG Protocol:Scope 3(上游部分)
🏠 售出建材、設備在建築中的使用排放
♻️ 產品廢棄與處理(廢棄物處置排放)
📤 向下游傳遞的租賃、加工排放
對應 GHG Protocol:Scope 3(下游部分)
🏦 企業投資、持股或融資活動排放
🏢 租賃給他人使用的資產排放
⚡ 售出電力(如企業自建電廠外售電力)
對應 GHG Protocol:Scope 3(其他部分)
類別二 → GHG Protocol Scope 2(輸入能源間接排放,兩者定義高度一致)
類別三 + 類別四 + 類別五 + 類別六 → GHG Protocol Scope 3(其他間接排放,ISO 14064-1 用四個類別細分 GHG Protocol 的 Scope 3)
GHG Protocol 的 Scope 3 有自己的 15 小類別(Category 1–15),與 ISO 14064-1 的類別三至六的對應並非一對一。實務上,台灣企業通常以 GHG Protocol 計算方法論進行排放量計算,再以 ISO 14064-1 六大類別框架組織報告,兩者結合使用。
ISO 14064-1 和 GHG Protocol 都是企業碳盤查的主流標準,且高度互補——GHG Protocol 是計算方法論,ISO 14064-1 是查核與報告框架。許多企業兩者並用。以下是主要差異:
| 比較項目 | ISO 14064-1:2018 | GHG Protocol Corporate Standard |
|---|---|---|
| 發布機構 | ISO(國際標準化組織) | WRI(世界資源研究所)+ WBCSD(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) |
| 性質 | 國際標準(可認證) | 通行方法論(業界慣例) |
| 第三方查證 | ✅ 可取得 ISO 14064-3 查核聲明,具法律效力 | 可自願接受第三方查核,但無標準化查核框架 |
| 排放分類架構 | 六大類別(Category 1–6):類別一(直接排放)、類別二(輸入能源間接)、類別三(運輸間接)、類別四(使用產品間接)、類別五(產品使用端間接)、類別六(其他間接) | 三大範疇(Scope 1–3):Scope 1(直接)、Scope 2(能源間接)、Scope 3(其他所有間接排放,有獨立的 Scope 3 Standard 指引,15 小類別) |
| 計算方法 | 規定計算原則與要求,但不指定計算公式 | 提供詳細計算公式、排放係數資料庫與 Excel 工具 |
| 組織邊界 | 控制權法(財務或營運)或股權比例法 | 同左(控制方法 or 股權比例法) |
| 法規採認 | 台灣環境部、金管會路徑圖採認;CBAM 申報依據 | CDP、SBTi、多數 ESG 報告書採用的計算依據 |
| 全球暖化潛勢(GWP) | 2018 版要求使用 IPCC 最新 AR6 GWP 值 | 建議使用 AR5 或 AR6,依報告框架要求決定 |
| 適用對象 | 需要正式查驗聲明者;CBAM 申報;政府法規遵循 | CDP 問卷填報;內部減碳管理;Scope 3 詳細計算 |
| 互補關係 | ✅ 兩者可同時採用:以 GHG Protocol 方法論計算,以 ISO 14064-1 框架組織報告並取得查核聲明。這是目前台灣企業最常見的做法。 | |
台灣的溫室氣體管制分兩條主軸:環境部依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管制高排放事業的盤查登錄;金管會依「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」要求上市櫃公司分階段盤查與揭露。
台灣碳費(2024 年起):環境部已開始對高排放事業徵收碳費,2024 年起適用費率 300 元/公噸 CO₂e(優惠費率),逐年調升。企業可透過取得指定減量計畫,適用較低的優惠費率。
✅ 所有上市櫃公司(含 20 億元以下):均須發布 ESG 永續報告書
✅ 100 億以上:合併報表子公司完成查驗
🔴 資本額 100 億元以上:接軌 IFRS S1/S2 永續揭露準則(含 Scope 1–3)
🔴 EU CBAM:2026 年 1 月正式生效,出口鋼鐵、鋁等需申報碳排
🔴 100 億以上 + 鋼鐵水泥:完成個體公司溫室氣體查驗
✅ 揭露過去一年溫室氣體 Scope 3 類別及年排放量(新增)
✅ 制定 環境管理制度(新增)
✅ 制定 能源管理計畫(新增)
✅ 導入 內部碳定價(新增)
🌟 揭露 2030 年減碳目標、策略及行動計畫(進階加分)
| 國際框架 | 需要碳盤查數據的情境 | 對應 Scope |
|---|---|---|
| EU CBAM(碳邊境調整機制) | 出口鋼鐵、鋁、水泥等至歐盟,需申報嵌入碳排放 | Scope 1(主要)+ 部分 Scope 2 |
| CDP 氣候問卷 | Apple、Microsoft 等品牌商評分供應商;ESG 投資人篩選 | Scope 1 + 2 + 3(全部) |
| SBTi 科學減碳目標 | 設定科學基礎減碳目標需要基線排放量;蘋果、戴爾要求供應商 | Scope 1 + 2(必須)+ Scope 3(佔比高時) |
| IFRS S2 氣候揭露 | 台灣金管會接軌 IFRS S2,上市公司須揭露 Scope 1–3 | Scope 1 + 2 + 3(全部) |
| TCFD 框架 | 氣候風險情境分析需要基礎排放數據;金管會/品牌客戶要求 | Scope 1 + 2 + 3 |
| RE100 承諾 | 承諾 100% 再生能源,需監測 Scope 2 電力排放變化 | Scope 2 |
| 台灣碳費 | 年排放 2.5 萬公噸以上事業繳納碳費,依盤查數字計算費用 | Scope 1 + Scope 2(部分) |
| EcoVadis 評分 | 供應鏈 ESG 評分要求提供溫室氣體量化數據 | Scope 1 + 2 + 重大 Scope 3 |
取得碳盤查數據後,下一步是將數字轉化為具體可執行的減碳目標。目標設定有多種框架,各有不同的方法論與嚴格程度:
Step 2:辨識熱點(Hotspot)排放源——找出佔比最大的前 3–5 個排放源(通常是電力、燃料、原物料採購)
Step 3:評估可行的減碳措施——依下方「十大減排方向」評估各項措施的減量潛力與成本效益
Step 4:設定 SMART 目標——Specific(具體)、Measurable(可量化)、Achievable(可達成)、Relevant(相關)、Time-bound(有時限)
以下是台灣製造業最實際可行的減排方向,依照 ISO 14064-1 排放類別標示,每個方向都標示適用的排放類別與對應的 GHG Protocol Scope,以及預期減量潛力:
第二優先:類別一(直接排放)——製程能源效率提升 + 冷媒管理,成本效益高,也是直接碳費管制範圍
第三優先:類別四(外購產品/上游供應鏈)——綠色採購與供應商碳揭露,對應客戶的供應鏈排放要求
補充:碳抵換——最後使用,作為達成淨零目標的補充工具
預約免費碳盤查評估
不論你是要符合金管會揭露要求、應對 EU CBAM 碳關稅,
還是要滿足品牌客戶的 Scope 3 數據要求——德宣提供免費初步評估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