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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反漂綠新規 EmpCo 9/27 上路:「綠色」「碳中和」沒證據不能再用,台廠出口前必做的宣稱總體檢

歐盟反漂綠新規 EmpCo 9/27 上路:「綠色」「碳中和」沒證據不能再用,台廠出口前必做的宣稱總體檢

📋 本文重點摘要

什麼是 EmpCo?歐盟反漂綠新規的來龍去脈

歐盟《賦能消費者以推動綠色轉型指令》(Empowering Consumers for the Green Transition Directive,簡稱 EmpCo)已於 2026 年 9 月 27 日正式適用。它修訂歐洲消費者法兩大支柱——《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(UCPD)》與《消費者權利指令(CRD)》,針對企業對消費者傳遞的環境聲明、永續標籤與產品耐用性資訊,設下更嚴格、更可執行的界線。

對台廠而言,這條指令最關鍵的轉變在於:過去「綠色」「環保」「友善地球」這類模糊形容,多半只是行銷文案的風格問題;EmpCo 上路後,這些字眼只要出現在銷往歐盟市場的產品頁、包裝、廣告或品牌名上,就必須有相對應的證據支撐,否則就是可開罰的「不公平商業行為」。換句話說,永續溝通正式從「話術」變成「法遵」。

事實重點:EmpCo 的四大紅線

規範面向EmpCo 要求台廠最常踩線的情境
一般性環境宣稱無法證明環境績效時,不得使用「環保」「生態友善」「綠色」「自然友善」「可生物降解」等字眼產品頁、包裝、型錄隨意加上「環保材質」「綠色產品」卻無檢測數據
宣稱範圍與依據環境聲明須與實際涉及的部分或活動相符,不得誇大適用範圍僅包裝使用回收料,卻宣稱整件商品「以回收材料製成」
碳抵換聲明禁止單純以溫室氣體抵換宣稱產品「氣候中和」「碳中和」「淨零」「降低氣候影響」買碳權就喊「碳中和」,把產品生命週期影響與價值鏈外抵換混為一談
產品耐用性與維修不得隱瞞縮短產品壽命的功能、不得宣稱無法維修者可維修,並須提供統一法律保障告示宣稱「可維修」卻無零件供應或維修管道

罰則方面,在符合相關條件下,最高可達企業年營業額 4%。特別需要注意的是,品牌名或產品名本身帶有 green、eco、natural、climate neutral 等意涵者,也可能落入判斷範圍——這代表「命名」本身也要被一併檢視,而不只是廣告文案。

對台廠的實質影響

台灣以出口導向為主,電子零組件、自行車、紡織、家具、運動用品等終端產品大量銷往歐盟,產品頁、包裝與行銷文案常以「綠色」「低碳」「永續」作為差異化賣點。EmpCo 上路後,這些過去被視為加分項的用語,若沒有可稽核的證據,將直接轉為法遵與商譽風險。

顧問觀點:客戶最常踩的三個雷

顧問建議:反漂綠不是「刪幾個字」的文案工程,而是把永續溝通重新建立在「宣稱—證據」的對應關係上。德宣在輔導客戶時,最常看到三個雷區:一是把「包裝可回收」無限上綱成「產品可回收」;二是拿供應商或原料商的綠色數據,直接當成自己產品的證據;三是把「已購碳權」當成「已減碳」的證明。這三件事在 EmpCo 的檢視標準下,全都是高風險行為。

實務上,最容易被忽略的是「證據的可稽核性」。行銷部門手邊常有的是一份 Excel、一張供應商的聲明或一頁型錄,但這些都不是可以對外主張的「驗證證據」。要在歐盟市場站得住腳,環境宣稱背後必須是一條可追蹤、可查驗的證據鏈:從原料來源、製程數據到第三方查證,缺一不可。

此外,碳抵換的處理尤其需要謹慎。歐盟的立場很清楚:產品層級的「碳中和/淨零」主張,必須以「減量優先、抵換為輔」的邏輯呈現,且抵換的品質與對應性要被交代清楚。企業若仍以「買碳權=碳中和」的舊思維溝通,不只違反 EmpCo,也可能連帶影響品牌在大客戶端永續評比中的地位。

立即可做的步驟

1

盤點所有對外宣稱

把產品頁、包裝、型錄、廣告、社群貼文、品牌名與標章全數撈出,建立一份「宣稱清單」,逐條標註目前是否有對應證據。

2

建立「宣稱—證據」對照表

以 ISO 14021(自我環境宣稱)的框架,把每一條宣稱對應到具體數據來源、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書,標出「可主張/需補證/應刪除」三種狀態。

3

優先處理碳抵換與「碳中和」字樣

針對有歐盟市場的產品,立即檢視所有「碳中和」「淨零」「氣候中和」字樣,改為減量優先的表述,或補足 ISO 14067 產品碳足跡 證據後再溝通。

4

把宣稱審核寫進內控流程

在產品上市前的審核流程中,加入「環境宣稱法遵檢核」關卡,由法務與 ESG 單位共同簽核,避免新產品持續產出高風險文案。

常見誤區

誤區

「我們只是小廠,銷量不大,歐盟不會查到我們。」

說明:EmpCo 的執法對象是向消費者傳遞資訊的經營者,不分規模;且環境宣稱的檢視常常由品牌客戶、通路或競業主動發起,而不是被動等待歐盟主管機關。

誤區

「把宣稱改成『低碳』『節能』就安全了。」

說明:換詞不換證。任何暗示環境績效優異的用語,只要無法提出對應證據,同樣可能被認定為誤導性宣稱。關鍵不在用詞,而在證據。

誤區

「有買碳權,所以可以說產品碳中和。」

說明:EmpCo 明文禁止單純以碳抵換宣稱產品碳中和,產品生命週期的減量成果必須與價值鏈外的抵換清楚區分。

檢核清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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